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重庆卫校招生体检要求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普通高校可不予录取
1、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医药院校可不予录取
1、色觉异常;
2、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
5、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三、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医学美容、护理学等专业可不予录取
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以上信息如有变动,请以最新省教育厅等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