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标准》中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解析
1.从历史的角度看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变迁。
回顾学前教育史,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伴随着幼儿教师这一职业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类社会早期,幼儿教师雏形即“单人乳母”,可以看到“保教结合”的身影。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统治阶级开始对“保姆”进行专业培训,对幼儿教师有了“德”的要求。民国时期,蒙养园保姆的培养被列入学制系统,标志着我国幼教师资培养的开始,并把“德行道义”作为培养目标。1928年,全国教育大会中陶行知和陈鹤琴等学前教育先驱在对幼儿师资培养标准中提到德业的修养、专业的道德是一名合格幼儿教师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从量到质上都有很大变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前教育机构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与此同时,对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也被提到了新的高度。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提出“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作为幼教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2001年颁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提出了幼儿教师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与孩子相处中要具备的道德规范。这时已经开始从幼儿主体出发,着眼于对幼儿权利的保护去评判教师师德行为。2003年,《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幼儿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幼儿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随着2012年《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的实施,幼儿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师德要求更加具体,将最新的学前教育观与儿童观寓于师德要求中,对于教师的评价维度不再单纯从师德素养、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几个角度割裂开来进行评价,而是将各个评价维度相互贯穿,观念和行为相互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评价体系。
2.从教师专业化角度看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专业标准》是我国幼儿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文件,它明确提出幼儿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理念为“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维度,分别是“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其中“专业理念与师德”是幼儿园教师专业素养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维度从教师对待职业、对待学生、对待教育教学和对待自身发展四个方面确定了“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和行为”和“个人修养与行为”四个领域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专业标准》从四个领域提出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将师德规范与教师的教育理念、教育情感和教育行为相结合,使师德可以从崇高走向朴素,使师德教育从理想化状态转变为现实要求,将师德养成孕育于教师专业化过程中。例如,《专业标准》中讲幼儿教师在组织游戏活动中要尊重幼儿的表达权。关于儿童表达权,在《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由于某些幼儿教师的“非专业”,教育理念的滞后,某些幼儿园教师根本就没有想到过幼儿拥有的权利,必然会忽视幼儿的表达权,使得保障幼儿表达的权利直接遭到剥夺。只有教师具备专业的教育素养、先进的教育理念、正确的儿童观,才能真正做到尊重幼儿、关爱幼儿和保护幼儿。因此,《专业标准》下幼儿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建设,促进了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专业化发展,同时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专业化也会反作用于幼儿教师这一职业,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从现实需要的视角看《专业标准》中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百年大计,教育为根本;教育发展,教师是关键;教师素质,师德最重要。特别是学前教育领域,该领域的教育对象年龄较小,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可塑性非常强,幼儿园生活是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的起点,幼儿园教师专业素养会直接影响到对这些孩子的启蒙教育。因此,学前教育的水平与幼儿教师的师德素养密切相关。但现实生活中,关于幼儿教师缺乏职业道德的负面报道却屡见不鲜,师德失范、教育低效等问题层出不穷,加强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刻不容缓。
二、从《专业标准》的视角对幼师生师德教育的反思
1.幼师生自身对职业道德素养不重视。